《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8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1日起施行,这较比我市目前执行的2005年颁布实施的《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产生了诸多变化。昨日,记者就省条例与市管理办法,在室温标准、测温退费、暂停供热、设施维修及监管制度等方面的不同之处,采访了市供暖办负责人。
超24小时不达标或双倍退费
按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我市居民供暖退费标准一直分成三档。不过今后按照“省条例”执行的话,退费标准将变得更加统一: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暂不收取
今年的“省条例”中明确提出供暖单位可以对停热用户收取一定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条例上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十五。不过今年我市暂不收取,至于明年是否收取再做商议。”市供暖办相关人士表示。
室内设施维修费今年企业买单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对非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热用户自行更换、维修供热设施及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自行负责。应由供热企业维修及更新改造的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不过,省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针对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更换维护费用自理这条,市供暖办表示我市今年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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