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建项目未申报供热方案不得办理规建审批
中国兰州网6月10日消息 6月10日,记者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大力发展集中供热设施,保障供热安全,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兰州市城区供热规划》,严格保障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新建项目在立项、规划前期要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供热方案,凡未申报供热方案或供热方案未经同意的,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规划区域的建设容量,确定供热规划中各热源厂和管网的用地界线、规模、管线位置等,并列入强制性内容,作为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审批的依据。对规划为供热设施的用地和现有的供热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国土部门对规划范围内的供热设施用地,要按程序及时完成土地的转性报批和储备,优先安排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要坚持热源建设先行的原则,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锅炉房和审批壁挂炉采暖,集中供热区域内供热管网尚未覆盖范围内不得审批新建性供热锅炉房,集中
供热管网已覆盖范围内的既有分散锅炉房要无条件并网供热,原有锅炉房一并移交集中供热单位作为调峰热源。
在区域功能和建设规模发生较大调整变化,供热专项规划未做调整时,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规划、土地、环保、供热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供热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整体开发建设规划审批的依据。对供热设施用地不明确的,不得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通知》明确要求,新建项目在立项、规划前期要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供热方案,凡未申报供热方案或供热方案未经同意的,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新建热源及其他供热设施项目经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供热设施和不按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的,规划、土地、城管执法、环保、建设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热源不得签订用气、用水协议,未经验收的热源不得入网供气、供水,杜绝形成新的违章和安全隐患。
此外,市安监局要牵头组织规划、环保、消防、建设、质监、燃气等部门,对近郊四区范围内的天然气供热锅炉房进行逐一检查,建立安全台账,指导供热单位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分门别类提出有效的处理意见,切实解决供热锅炉房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平稳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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