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温度不达标退费

时间:2015/8/28 10:05:00 来源:互联网 添加人:admin

  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也要有暖气;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由于热经营企业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近日,从河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南省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

  热价实行政府定价。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热源出口、居民热价,应当举行听证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值得关注的是,热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公司要退费,退费标准都出来了

  每年供热季,都有大量市民反映,家里的温度不达标。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热经营企业原因致使热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居室温度低于18℃但高于16℃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25的采暖费。

  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4℃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

  居室温度低于14℃但高于12℃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75的采暖费。

  供热温度低于12℃的退还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采暖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因热经营企业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48小时仍未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8℃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由于热经营企业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

  每年供热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管网设施进行冲水时,应提前25天采用在小区、单元楼门口张贴通知或者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告知热用户冲水时间。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说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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